付款后购物网站随意撤单消费者如何维权?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23 02:39) 点击:421 |
购物网站随意撤单的行为是违约行为,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站承担违约责任,并且,如果网站有欺诈行为,消费者还可要求网站双倍赔偿。消费者的付款行为是一种承诺,根据法律规定,承诺到达要约人(卖方)时承诺生效,合同也即同时成立,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。所以购物网站要受该合同的制约,不能随意撤单,否则就是违约。 相关法律可参考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内容具体确定; (二)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。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,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,视为到达时间;未指定特定系统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,视为到达时间。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不得撤销: (一)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; (二)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。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。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,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。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,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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